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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 “公司”) 信息公开工作,依据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中发〔2015〕22 号)、《省国资委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》(皖国资办〔2017〕204号)和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》(建工党发〔2022〕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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